全民公众讯(张婷)近日,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酒案,被告人闫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闫某明知焦某(已判决)制作假酒,仍于2018年11月16日、11月20日以2.64万元的价格购买共计140箱“伊力老窖”假酒,并在伊宁市进行销售,销售所得共计6.4万元。另查明,闫某自愿认罪认罚,并退缴了违法所得6.4万元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闫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,侵犯他人知识产权,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可以从轻处罚。
5月11日,一审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以被告人闫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被告人闫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6.4万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闫某不服遂上诉至伊犁州分院。
州分院经审理认为,上诉人闫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谋利,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涉案假酒大部分已被销售并流入消费市场,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,还危害公共食品安全、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,应依法予以严惩。7月23日,州分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近年来,伊犁州直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,对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打击力度,坚决维护人民群众“舌尖”安全,全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伊犁州分院刑一庭庭长张林表示,“制假、售假行为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,对于此类案件,我们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,予以严厉打击。在此,我们提醒广大的消费者,在购买名酒时,要擦亮眼睛,选择信用度较高的可靠途径购买,不给制售假酒者可乘之机,避免经济损失。如果发现有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行为的情况,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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